新闻中心    了解文博会    展馆设置    会刊会讯    深圳介绍     交易中心    行业资讯    项目投融资
 
中国文化产业项目交易馆
演艺产业馆
数字影视.动漫游戏馆
创意设计馆
书画艺术馆
国际文化馆
新闻出版馆
工艺美术馆

展商服务

观众服务

服务电话

在线服务
 第三届文博会出版物      
参展商告知书
             
   深圳市机动车辆通行证使
    用登记系统操作说明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展览
            品监管科办事指南
 展会日程  参观时间
 门票购买  交通指引
 展商名录  联系方式
 
投资方登记
融资方登记
招商引资登记
合作与赞助商
广告服务
市场合作代理机构
旅游 住宿
交通 健身
扮靓 文化
购物 饮食
娱乐 机构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办事指南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办事指南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以下简称“展览品科”)负责办理深圳国际展会中进境展览品(不包含使用ATA单证册进境的展览品)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驻场监管等业务。为进一步落实促进深圳市会展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帮助展会各方了解海关对进境展览品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办事程序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展会报备程序

(一)进境展览品报关凭证的审核:

展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将进境参展的展览品按海关要求进行归类汇总,并准备齐全产品说明书,于办理展会报备之前5个工作日向现场业务处征税统计科提交报关凭证预录入清单及相关资料。经征税统计科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关凭证交回征税统计科签章确认。

(二)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办展人、参展人备齐下列单证后,到展览品科办理备案手续:

1、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涉及台商参展的需提供《台商到大陆参展备案表》;

2、进境展览品清单(包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单位、重量、价格、原产国、监管条件等)一式三份及国外参展商名单一份;

3、展览会主办人按海关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举办国际展会主办单位备案申请表》;

4、办展人出具的《保证函》一式二份或银行出具的《关税保付保函》;

5、办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6、进境展览品报关凭证正本及复印件;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展览品进境程序

(一)办展人、参展人凭经海关审核的《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展品清单及报关资料到已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公司录入、发送电子报关数据至深圳海关审单处。

(二)报关公司持经审单处审核的报关单进行报关数据与载货清单捆绑操作、打印。办展人、参展人持上述资料到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

(三)车辆到达展馆或海关指定地点后,办展人、参展人持进口报关单、《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展品清单、司机登记簿、入境汽车载货清单及入境通关单等资料到展览品科办理报关资料审核。

(四)展览品科派员到展馆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验。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并填写相关单证。

 

三、展览品复出境程序

(一)办展人、参展人提供符合转关运输条件车辆的司机登记簿,并持原进口报关单及复出口展览品清单到已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公司录入、发送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备注栏内须打印原进口报关单号码),经审单处审核后,打印出口报关单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二)办展人、参展人持《保证函》或《关税保付保函》、司机登记簿、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到展览品科办理纸质报关文件审核手续,购买关锁,缴纳区域外监管手续费。

(三)展览品科派员到展馆或指定地点进行查验。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并填写相关单证。

(四)展览品科进行转关操作后,办展人、参展人持现场业务处关封到出境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

(五)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展览品科申请展览会结案。

 

四、展会、进境展览品延期程序

进境展览品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届满前向展览品科提出延期申请,经深圳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办理进口手续。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深圳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展览品科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境展览品申请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展览品科提出延期申请。

 

五、申办展会注意事项

(一)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如实申报进境展览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及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对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二)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三)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四)遇到展览品留购情事,办展人、参展人应当提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进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

(六)进境展览品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七)需要转到深圳关区以外举办的展览会或参展的进境展览品,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及时向下一展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展览品科凭下一展出地主管海关关封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中四路龙泰利大厦2楼

电话:(86 755)84394178,84395784

传真:(86 755)86017415

电邮:szc_expo@customs.gov.cn.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企业邮局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十层(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521188   传真:0755-83519474   邮箱:wbh@cnicif.com
Copyright © 2005 - 2008  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106024号